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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才先行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深入实施“三大战略”、建设“总部经济”和打造“五金名城”,实现永康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必须有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优化人才政策环境,打造五金人才区域集聚高地,更好地应对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紧紧围绕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根本出发点,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努力创新人才评价、选用、激励、配置机制,切实抓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等环节,大力实施人才先行战略,全面构筑人才区域高地,实现永康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人才引进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10类人才(详见附件:永康市人才引进对象范围)。
第三条 非公企业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指人事关系和户籍关系等转入永康的人才):
(一)建立政府津贴。非公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能为企业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按实际在永服务月数发放政府津贴。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10000元/月,第2类对象5000元/月,第3类对象3000元/月,第4类对象2000元/月,第5类对象500元/月。
(二)实施安居工程。建造人才公寓,制定人才公寓购置办法,为非公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入住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为企业服务满五年以上的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100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80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6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15万元,补助经费分五年支付,每年按补助额的20%兑现;硕士或副高级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3万元。
(三)实施购车补助。对引进的1—4类高层次人才,能为企业服务五年以上,以个人名义在永购置自用汽车的,给予车辆购置税的50%补助,购买众泰汽车的(含硕士、技师以上优秀人才),给予全额购置税补助。
(四)妥善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和配偶安置问题。对引进人才的子女,按照就近属地就读的原则,合理安排入学,允许部分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就读。对引进人才的配偶,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部分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单位性质合理安置。
(五)创建新型户籍制度。简化引进人才的落户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对于没有条件设立集体户的企业,引进人才可以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区)集体户,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
(六)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凡参与我市统一组织外出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摊位费、宣传费等补助。
第四条 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
(一)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对经申报获得正式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市财政按上级经费补助额1:1给予配套补贴。未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的国外智力引进,视项目和完成情况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二)实行柔性引进人才补助。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才用智理念,鼓励柔性引进人才。对企业聘请主持省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研发,担任科技攻关项目主持人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000元。定期开展“博士专家永康行”活动,为企业提供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三)完善“技术转移中心”引智平台。进一步完善五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知名高校合作,建立工业设计、模具研究、产品检测等技术转移中心,成立高校技术人才工作组,拓展高校专家挂职制度,为永康企业难题攻关提供技术、咨询等智力服务。
(四)实施“人才回归”计划。建立永康籍在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动态联系,定期开展在外永康籍专家回乡活动,为永康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条  建立“人才工作联络站”,跨区域预约引才引智。探索商会“党建+人才”共建模式,在高校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产业结构接近等城市的永康商会中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交流沟通、人才交流信息的搜集整理、人才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等工作,加强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及时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增强我市外出引进人才的针对性,为确保用人单位引进合适的优秀人才搭好“鹊桥”。
第六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一)加强党政人才服务经济能力建设。深入落实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根据不同层次公务员对于培训的不同需求,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深化公务员各类培训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赴国内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赴境外进修。结合永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重加强公务员队伍服务经济能力的培养,分专业、分类别与国内外高校合作,对全体公务员,特别是涉企公务员骨干队伍进行经济领域、法律知识等培训,提升指导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非公企业“三支队伍”建设。加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培养体系,实施“百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开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EMBA培训班,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着力造就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我市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加大职业技术教育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筹建五金技师学院,充分发挥永康市职业技术学校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通过校企委托培养、联合培养、举办高技能人才擂台赛等方式,培养一大批五金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构建社会和谐“两支人才”建设。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着力培养致富带头人、科技带头人、经营带头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评价制度,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的覆盖面;扎实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工入职教育、社工继续教育各阶段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社会工作者执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取得社会工作执业水平证书,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畴,着力建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四)实施名师培养和杏林培养工程。充分利用“名师名校长工作站”和相关优质资源,大力开展“三个一”研修实践等名师打造活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整体师资队伍素质。加强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的重点培养,选拔确定一批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水平较高、专业技术过硬的肯干苗子,充实“永康名医”、学科带头人队伍,推广引用一批适宜技术,推动我市医学科学的创新能力。
 
人才工作载体
第八条  创新人才工作载体。
(一)深化“科技架桥”活动。深化科技架桥人才引进交流活动,定期赴高校集中地域和与我市产业结构相近、人才集中的大中型城市开展项目洽谈和人才交流活动,并力促从科技项目合作转向人才培养发展,进一步增强科技架桥引人才活动实效。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引才择业平台。进一步深化“校企联合培养”模式,联合全国知名院校,在规模企业中选择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吸引更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生到永康企业实习,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情况考评,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
(三)扶持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每成功申报1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
(四)建立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凡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园创办科技研发企业的,按照项目先进性、投资规模和市场前景,经认定评估后,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和租用生产、研发用房补贴。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经评估合格进入创业园的,给予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成果来我市实现成果转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新产品的,自该产品实现销售起三年内按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者留我市所得部分的80%作为科技研发资金予以资助。
(六)鼓励从事信息、创意、服务外包的人才来我市创业。经认定后自企业实现销售(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实缴税收留我市部分等额予以奖励;鼓励国(境)内外著名人才中介和培训机构落户我市,对新引进的,自其实现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实缴税收留我市部分等额予以奖励。
人才激励
第九条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奉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完善评奖体系,综合运用发挥事业、物质、情感、政治等四项激励的作用,实行有效的激励。
(一)突出事业激励。积极构建有效的人才创业载体,把人才创业的内在动力和政策扶持的外在推力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扶持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人才创业园,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成果来我市实现成果转化,鼓励从事信息、创意、服务外包的人才来我市创业等等,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用事业来吸引、培育、留住人才。
(二)强化物质激励。探索建立特殊岗位、关键岗位优秀人才高薪年薪制,引导用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打破薪酬分配和奖励中的平均主义,建立以岗位和绩效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形成向能力倾斜、向贡献倾斜的分配机制,真正体现“收入靠贡献”、“收入靠智力”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人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注重情感激励。加强优秀人才宣传和奖励力度,增强各类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的成就感,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奖励10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进入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金华“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1万元;设立“永康市十佳企业创新型领军人才”、“永康市十佳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永康市十佳高技能人才”等奖项,适时开展评选活动,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每人奖励1万元;继续开展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批评选10名左右,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方法由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四)发挥政治激励。允许引进的优秀人才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优秀党员、荣誉市民等先进的评选,积极吸纳优秀外来人才参政议政,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有重点地推荐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入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聘请具有丰富行政管理能力的人才担任党政机关的领导职务或政府高级顾问。
 
人才服务
第十条 优化人才服务。
(一)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加快人才市场新场馆建设步伐,着力改善人才交流大厅、人才资源动态信息库、人才档案室、信息控制中心及永康人才网等设施建设,建成拥有外来人才公共服务窗口、人力资源办事大厅、人才市场、毕业生服务大厅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永康市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才市场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服务手段的现代化、服务方式的公益化和服务领域的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四化建设”,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不断强化人才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每年编制《永康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优化人才资源结构。加强与国内外人才服务交流机构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市人才交流市场层次。
(二)及时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评选,在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上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三)深化人才维权机制。建立由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的人才供求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人才资源信息互通渠道,进一步完善人才诚信档案,建立人才跟踪机制,全面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建立人才纠纷争议解决的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培育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和民营培训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规范经营、为永康人力资源服务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支持人才培训业务的发展,经确认的培训机构直接为我市产业人才举办培训班的,按培训规模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
(五)创新服务举措。设立人才专门服务窗口,积极做好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党组织关系、户籍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强人才公共服务建设,在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医疗保健等方面,为人才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落实党政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定期走访优秀人才,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通过召开高层次人才茶话会等形式,建立起党委政府与优秀人才的经常性联系。开设人事经理论坛,不定期地开展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加强人才之间的交流。深化领导干部下企业活动,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企业人才工作难题破解,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着力营造重才爱才的良好氛围。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强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及时分析全市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文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不断完善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机制,强化人才开发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力度,把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设立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各类人才范围对象,对各类人才资格进行认定,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费资助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设立《永康市引进人才证明书》。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颁发《永康市引进人才证明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落实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保障,市财政确保每年人才开发专项经费400万元以上,镇(街道、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
第十五条 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宣传各类人才创业创新业绩,引导创新主体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鼓励各类人才建功立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出贡献。
 
其他
第十六条 人才的各项津贴资助,由用(引)人单位申报,市人事劳动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市人才办组织认定委员会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涉及的申报、评审、经费等事项,由市人才办会同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他事项的实施细则由相应事项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已发布的人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里有专门政策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中 共 永 康 市 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24日

附件:
 
永康市人才引进对象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人选);
3、省部级重点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6、规模以上“两新”组织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7、金华市“32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二位完成人、地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8、创业创新人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永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人才、各行业国内外优秀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9、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在研发或生产岗位上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
10、其他紧缺人才:商贸、创意、会展、物流、金融等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紧缺的人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紧缺专业人才。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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