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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签订次数?

 
 

  刘某是一家IT公司的职工,公司在上海、青岛都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8月,根据公司经营调整计划,由上海分公司合并青岛分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由各分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新成立的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第一次签订,还是第二次签订?

劳动合同法

  公司合并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新公司与职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按照原合同的条款规定继续履行原合同;第三种方式是对原合同不作处理,由新公司直接予以承继。该IT公司的合并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

  对于第一种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职工与不同主体之间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连续性。对于新公司来讲,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第一次签订。对于第二种方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属于新成立的公司对于原劳动合同的承继,如果原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之后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新成立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涉及到合同期限的变更,比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就可以理解为属于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

来源:博爱人才网 永康人才网/缙云人才网/武义人才网   编辑:小如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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