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陈晓宁近日撰文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深刻变化。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冲击着标准劳动关系。然而,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非标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应实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弹性化。一方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力度要合适,要注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过多地保护劳动者也会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要给市场调节留有合理的空间。再一方面,要设立弹性的劳动标准,要考虑具体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有些标准可以直接扩大到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而有的则必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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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