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依据何处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谈到“高温保护”或“高温津贴”,但其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在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条款。
目前,专门针对高温保护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两个。一是较早时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等。二是2007年由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
此外,国家对高温作业还出台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标准,为高温保护的具体操作提供相关依据。
来源:西北人才网(xbrc.gov.cn) 永康人才网/缙云人才网/武义人才网 编辑:小春
发布时间:201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