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名员工,当你向自己的老板讨要属于自己薪酬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样的糟糕结果呢?面对老板的责难,你又是何去何从的呢?
临近年末,网友来电来信咨询“讨薪”的疑问特别集中,帮忙记者整理了相关的案例和咨询热点问题,供网友参考借鉴。
疑问一:单位扣押工资或证件,对不对?
“想来上班,先交一笔押金;想跳槽,人走证留。”民生帮帮帮的讨薪专区,关于“扣押工资证件”的咨询率非常高。
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都提出要求将劳动者的身份证件交给单位“保管”。虽然表面上说是“保管”,实质就是扣押,更有甚者,有用人单位还要求劳动者交一定数额的钱作为押金。
杨先生在永康务工,他对于单位扣押员工工资的情况很不解。“为什么这里的单位普遍都要扣押一个月的工资,让我很迷茫。这里的劳动法规定是不是有特殊性呢?”
专家解析:单位无权扣押财物证件
实际上,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一科科长刘俊奇介绍说,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它证件”有: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其他个人证件。而“其它名义”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形式收取费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疑问二:随便裁员,有无赔偿?
刘先生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却通知刘先生要把他裁掉,公司支付了两个月底薪2400元,而刘先生称自己平均每个月工资是2000元。那么,经济补偿金到底是按底薪还是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专家解析:支付经济补偿按月工资计算
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而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疑问三:培训费收的有没有道理?
找到一份喜欢的工作,单位又出资培训,这对员工来说,本是件好事。可偏偏有单位为了避免职工跳槽,硬要和职工签下不平等协议,收取培训费。
武义的吴先生在一个房产销售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向其收取了800元的培训费,名义是进行技能培训。据吴先生本人说,工作期间从未进行过相关的培训,离职前,吴先生想要回培训费,可是公司不同意。“公司根本就是以培训费的名义来扣押员工的钱,实在是很不合理。”
专家解析:以培训费名义收取钱财违反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单位对员工收取培训费是违反规定的。
反之,假设是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工作期限条款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应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疑问四:《离职保密协议》究竟该不该签?
张小姐离开了原来的单位,临走前单位要求和她签一个保密协议,原因是她手头有很多公司的机密、客户信息。对此,张小姐很迷茫,到底该不该签?签了之后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专家解答:签署保密协议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智联招聘网 门业招聘求职编辑部:小陈
发布时间:2010-11-30 |